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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某(曾用名董建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杰,邯郸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董某某(曾用名董建军)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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