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志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南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意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告:北京华思某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小十三里村南7号2号楼201-205,住册号110111011497066。法定代表人:李伶,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志彬与被告周意坚、北京华思某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志彬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起诉申请,因其在规定的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办理诉讼费减、缓、免手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石少林
书记员:刘晶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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