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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志彬与周意坚、北京华思某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董志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南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意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告:北京华思某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小十三里村南7号2号楼201-205,住册号110111011497066。法定代表人:李伶,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志彬与被告周意坚、北京华思某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志彬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起诉申请,因其在规定的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办理诉讼费减、缓、免手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石少林

书记员:刘晶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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