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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志强、李爱华等与武汉丰某某天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董志强,男,汉族,生于1981年2月4日。住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李爱华,女,汉族,生于1979年11月13日,住湖北省洪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丰某某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陈浩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林,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宏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3号。
法定代表人:程贵洲,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高,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房友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1座48层4801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思思,公司员工。

原告董志强、李爱华诉被告武汉丰某某天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宏博恒业房地产开发区有限公司、武汉房友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原告董志强、李爱华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志强、李爱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志强、李爱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6元,减半收取计3503元、保全费2420元,以上共计5923元,由原告董志强、李爱华负担。

审判员 王传平

书记员: 章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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