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志强,男,汉族,生于1981年2月4日。住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李爱华,女,汉族,生于1979年11月13日,住湖北省洪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丰某某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陈浩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林,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宏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3号。
法定代表人:程贵洲,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高,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房友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1座48层4801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思思,公司员工。
原告董志强、李爱华诉被告武汉丰某某天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宏博恒业房地产开发区有限公司、武汉房友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原告董志强、李爱华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志强、李爱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志强、李爱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6元,减半收取计3503元、保全费2420元,以上共计5923元,由原告董志强、李爱华负担。
审判员 王传平
书记员: 章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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