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
张连生(河北张连生律师事务所)
李瑞芬(河北张连生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连生,河北张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瑞芬,河北张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连生、李瑞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向原告董某某借款事实清楚,其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应予保护。被告应及时履行向原告偿还借款的义务。原、被告对借款利息约定并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向被告主张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董某某人民币10万元。
驳回原告董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向原告董某某借款事实清楚,其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应予保护。被告应及时履行向原告偿还借款的义务。原、被告对借款利息约定并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向被告主张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董某某人民币10万元。
驳回原告董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李洪福
审判员:张树生
审判员:苗强
书记员:毕双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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