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成,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刘某某(兼被告董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同被告董某某。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宝康(系被告董某某父亲),住同被告董某某。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佩英(系被告董某某母亲),住同被告董某某。
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同被告董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董某某、刘某某、董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无法在简易程序审限内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玛娜
书记员:益颢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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