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代理人:牟景泉,黑龙江权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董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董某某负担。
审判员 罗迎丽
书记员: 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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