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
魏某
王庆考(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
刘丁华(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马洁
原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住保定市唐县。
被告: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住保定市唐县。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住保定市唐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考,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丁华,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保定市高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洁,该公司员工。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魏某、王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
原告董某某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董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计54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董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计54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长:安彦生
书记员:安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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