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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董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3201210984305。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山中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赵永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东弘,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以需要完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董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4元,减半收取602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员  乔艳荣

书记员:赵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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