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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元氏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元氏县,系原告董某某丈夫,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斌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址元氏县,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元氏县马村镇张掖三村人,身份证号: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梁占杰,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董立彦与被告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案。董立彦于2017年03月06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董立彦负担。

审 判 员 张志强

书记员:耿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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