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建彬
刘辉(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哈增辉
原告董建彬。
委托代理人刘辉,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学院路蓝天楼锅炉房西侧。
负责人李兆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哈增辉。
原告董建彬诉被告陈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建彬的委托代理人刘辉,被告陈某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哈增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的唐019516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由于本次交通事故系三车相撞,故应扣除冀B×××××号无责车辆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对于因交通事故而给原告董建彬造成的经济损失337677元,首先应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冀B×××××号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900元,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应由被告陈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因冀B×××××号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应由被告陈某某赔偿的部分,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给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董建彬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900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董建彬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35677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赔偿款并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6755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的唐019516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由于本次交通事故系三车相撞,故应扣除冀B×××××号无责车辆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对于因交通事故而给原告董建彬造成的经济损失337677元,首先应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冀B×××××号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900元,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应由被告陈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因冀B×××××号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应由被告陈某某赔偿的部分,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给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董建彬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900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董建彬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35677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赔偿款并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6755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桂珍
审判员:董立慧
审判员:蒋世雄
书记员:马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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