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斌,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郁卫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赛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郁卫兵。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郁卫兵、上海赛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60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80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37,802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员:蔡婷婷
书记员:陈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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