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
苗树森
范某某
李某
马金明(河北匡正律师事务所)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李然
原告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苗树森。
被告范某某。
被告李某。
以上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马金明,河北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原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乙鑫通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郑永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然。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范某某、被告李某、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5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5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长:卢丽霞
审判员:段书娟
审判员:马华民
书记员:卢娅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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