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
程东海(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
郑某某
陈某某
王春云
朱宇光(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
原告董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程东海,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郑某某,农民。
被告陈某某,居民。
被告王春云,居民,系被告陈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朱宇光,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郑某某、陈某某、王春云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郑某某、陈某某、王春云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剑峰
审判员:黎波
审判员:祝小军
书记员:熊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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