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董某某与郑某某、陈某某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董某某
程东海(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
郑某某
陈某某
王春云
朱宇光(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

原告董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程东海,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郑某某,农民。
被告陈某某,居民。
被告王春云,居民,系被告陈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朱宇光,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郑某某、陈某某、王春云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郑某某、陈某某、王春云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剑峰
审判员:黎波
审判员:祝小军

书记员:熊兴建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