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
石首市人民医院
张勤
蔡修明(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
原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石首市人民医院。住所地,石首市建设路68号。
法定代表人任聆斌,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勤,系该院医务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蔡修明,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石首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恒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被告石首市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张勤、蔡修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是原告董某某就已经提起的诉讼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综合比较本次起诉和其之前所诉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两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均为医疗损害关系;诉讼请求均为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故董某某本次诉讼属重复起诉。视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董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不予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是原告董某某就已经提起的诉讼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综合比较本次起诉和其之前所诉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两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均为医疗损害关系;诉讼请求均为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故董某某本次诉讼属重复起诉。视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董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不予缴纳。
审判长:肖恒增
书记员:李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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