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县。
委托代理人:胡荣俊,河北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丰管道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孟村回族自治县希望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晏将,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久绿,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追偿权纠纷
原告董某彬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赔偿金7668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2014年12月30日原告雇员靳新林驾驶车辆到被告公司装
货,期间被告厂内吊车操作时,蒋靳新林在车上撞下摔伤。后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丰管道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1日前将3万元打入原告董某彬账户(中国农业银行沧县支行xxxx0)内。
二、原告董某彬自愿放弃其他诉求。
三、诉讼费859元,由原告董某彬承担。
四、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即时生效,与判决书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国林
书记员: 毕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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