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
郄佳柱(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
刘军伍
原告董某。
委托代理人郄佳柱,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军伍。
原告董某诉被告刘军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郄佳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军伍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当予保护。现原告主张归还借款本金五万元,被告也认可借款事实,故对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支持。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因在借据中没有记载,视为不明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军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董某借款本金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当予保护。现原告主张归还借款本金五万元,被告也认可借款事实,故对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支持。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因在借据中没有记载,视为不明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军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董某借款本金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陈永明
审判员:刘化明
审判员:耿璟
书记员:张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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