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颖,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赵丙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804323622H。
法定代表人:魏丙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清,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赵丙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韩占水
书记员: 苏晓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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