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
游志强(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
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孩儿屯村村民委员会
宋秋峰(河北冀航律师事务所)
原告:董某某,男,汉族,住所地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游志强,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孩儿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
负责人:尚国瑞,职务: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宋秋峰,河北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孩屯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玉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游志强,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孩儿屯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孩屯村委会)及委托代理人宋秋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照物权法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土地。原告作为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孩儿屯村的村民,其依法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所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其有权获得土地补偿款。因原、被告双方对被征收的土地坐落、面积无争议,原告对被告辩称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补偿款的数额亦予认同。故本院对被告同意给付原告土地补偿款248937.20元的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孩儿屯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董某某占地补偿款248937.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9元,由原告董某某担负969元,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孩屯村村民委员会承担2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依照物权法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土地。原告作为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孩儿屯村的村民,其依法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所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其有权获得土地补偿款。因原、被告双方对被征收的土地坐落、面积无争议,原告对被告辩称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补偿款的数额亦予认同。故本院对被告同意给付原告土地补偿款248937.20元的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孩儿屯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董某某占地补偿款248937.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9元,由原告董某某担负969元,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孩屯村村民委员会承担2260元。
审判长:高玉琢
书记员:刘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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