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家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夏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家鸣、夏某与被告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董家鸣、夏某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某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江栀路XXX弄XXX号XXX室之本案诉争房屋。原告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董家鸣、夏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陈某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江栀路XXX弄XXX号XXX室之本案诉争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叶 辉
书记员:李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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