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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家春与巴东县信某某大坪社区居民委员会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董家春,女,生于1954年9月27日,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贤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巴东县信某某大坪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某某万福路71号。
法定代表人汪达银,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税勇,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真喜,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家春诉被告巴东县信某某大坪社区居民委员会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家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董家春负担。

审判员  谭文芳

书记员:张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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