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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沈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新国,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原告董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沈某支付原告双倍定金26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沈某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6日,原告与被告沈某在罗田县邦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买卖房屋定金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原告向被告沈某购买位于罗田县凤山镇××水××地××单元××室的房屋一套,双方约定房屋成交价款为480000元,签订协议时原告先向被告沈某支付定金130000元,余款350000元在与罗田县广源城投公司签更名协议时付清,合同中约定若被告未按时(2018年1月31日前)与罗田县广源城投公司就房产更名事项达成协议及办理不动产更名事项应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转账支付了定金130000元,然而过了双方约定时间,被告未按合同的约定办理房产更名协议及不动产更名事项。故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购买房屋所签订买卖合同的相对人为何毅,被告是以何毅的身份与原告签订的买卖房确认书,故被告沈某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沈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驳回原告董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方虎林
审判员  廖小刚
审判员  张七林

书记员:徐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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