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彭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董某某,男,生于1957年9月26日,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邹太宇,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董某某与申请人湖北振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宣恩县晓关侗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2017)2825民初14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申请人湖北振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楚河路分理处账户(账号:05×××19)中的存款257974.4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湖北振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振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0000元现金担保,故申请解除保全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湖北振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楚河路分理处账户(账号:05×××19)中的存款257974.4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秀莲
书记员:向琴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