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男,生于1957年9月26日,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邹太宇,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振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中北路12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44646867A。
法定代表人:彭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宣某某晓关侗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宣某某黄河路55号,组织机构代码11422825011484047F.
法定代表人:黄义,系该乡乡长。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宣某某晓关侗族乡人民政府、湖北振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某某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94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赵秀莲
书记员: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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