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子全
秦旭方(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董子全
委托代理人:秦旭方,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子全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子全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子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子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0元,由原告董子全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董子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子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0元,由原告董子全负担。
审判长:董玉新
书记员:张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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