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婷婷,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刘淑娟,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黄骅港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金海商业楼B栋1-2层08号。
负责人:赵国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松,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该公司员工,住。
上列原、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淑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韩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原告确认请求损失7454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财保黄骅港支公司辩称:请法庭核实被保险车辆的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保单是否合法有效,我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诉讼费和鉴定费我司不予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8年01月12日11时15分,董婷婷驾驶车牌号为冀J×××××的小型轿车沿老30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翻入公路北侧沟中,造成乘车人袁小雨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黄骅市交警大队处理认定:董婷婷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董婷婷为冀J×××××号车的实际车主,该车在被告中财保黄骅港支公司处投有机动车损失险,限额79772元,并投有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7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2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及庭审意见,本院确认原告董婷婷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1、车损69940元,证据为鉴定报告一份,本院予以确认;
2、鉴定费3600元,提供票据一张,该费用系为确定原告车辆损失而实际支出的必要的费用,合理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3、施救费1000元,提供票据一张,该费用系为处理该事故而实际支出的必要的费用,合理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以上确认原告董婷婷损失共计7454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处于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且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拒赔、免赔等情形,被告中财保黄骅港支公司应在冀J×××××号车所投车损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董婷婷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赔付原告董婷婷损失74540元。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户名: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洪利
书记员: 周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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