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子禹,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某某(系被告张某之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阎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董某某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 冰
书记员:翟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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