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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大富诉董某某、董强华物权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董大富
董某某
王成林(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董强华

原告董大富,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董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董强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成林,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大富诉被告董某某、董强华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大富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大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大富撤回对被告董某某、董强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董大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董大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大富撤回对被告董某某、董强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董大富负担。

审判长:刘青春

书记员: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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