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大富
姜华(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毛华(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董某某
原告董大富。
委托代理人姜华,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毛华,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董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大富诉被告董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大富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大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大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董大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董大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大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董大富负担。
审判长:娄晓春
书记员:蔡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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