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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王某、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河北省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涂艳梅,蔚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北省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军,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河北省蔚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宋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本案撤销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岩

书记员:邢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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