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河北省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涂艳梅,蔚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北省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军,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河北省蔚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宋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本案撤销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岩
书记员:邢亚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