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
董士敏
王佳佳(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
石家庄市长安百奇源美食广场
王海侠(河北合乾律师事务所)
周平(河北合乾律师事务所)
原告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董士敏,系原告之妹。
委托代理人王佳佳,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长安百奇源美食广场,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经营者杨俊家。
委托代理人王海侠、周平,河北合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石家庄市长安百奇源美食广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之委托代理人董士敏、王佳佳,被告石家庄市长安百奇源美食广场之委托代理人王海侠、周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调查中原告与被告陈述及所举之证据,能够认定满艳租赁被告档口进行经营,并雇佣了原告。故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之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董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调查中原告与被告陈述及所举之证据,能够认定满艳租赁被告档口进行经营,并雇佣了原告。故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之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董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闫振洲
书记员:李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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