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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恢复原状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巨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锋,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巨鹿县张王疃乡小留庄村委会与被告董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巨鹿县张王疃乡小留庄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返还侵占八队土地,并清除被侵占土地上种植约700棵树苗,恢复土地原状;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事实和理由:我村八队位于村××××以西南北地块土地,八队群众一致同意对外承包,经八队群众与董彦良协商,于2017年1月1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董彦良承包该地块土地中27亩土地(四至:南至小留庄后街西头,东至西外环公路,西至二队土地,北至大留庄公路),承包期限30年。原告曾于2016年12月20日在村主要街道及该承包土地公路旁张贴通告,通告发布后,其他侵占八队土地者陆续自行清除,其中被告所侵占该块土地约10亩,经原告多次与其协商做工作,被告拒不清除地上附着物,继续无理侵占该承包土地,致使承包方无法对承包土地复垦耕种。八队群众及承包方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解决此事,均无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小留庄村委会所主张被告返还的土地系八队(也即第八村民小组)土地,按照土地承包合同书所载,发包方为“小留庄村委会八队全体社员”,原告巨鹿县张王疃乡小留庄村委会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巨鹿县张王疃乡小留庄村委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马云波
人民陪审员 韩建良
人民陪审员 张立娟

书记员: 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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