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
腾亚安(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王书英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纪杰琼
原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腾亚安,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清河县。
被告王书英,女,现住河北省清河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纪杰琼,该公司职员。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滕亚安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纪杰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和被告王书英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和被告王书英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两被告放弃质证、举证和辩论的权利。对清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认可。原告应得到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原告的医疗费为17213.91元,误工时间为住院期间加出院后三个月,即103天,护理时间为13天,误工费和护理费均以2012年度河北省农林牧渔业职工年平均工资13564元为标准计算,误工费为3828元,护理费为4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50元,因原告的诊断证明书中未载明加强营养的期限,故只计算原告住院期间的营养费,酌情按每日15元计算,营养费的数额为195元,原告的损失额为22369.91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4311元,原告的其它8058.91元损失额,根据被告李某某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由李某某承担8058.91元的30%,即2418元。被告王书英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对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董某某2418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董某某14311元。
驳回原告董某某对被告王书英的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某某担负。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和被告王书英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两被告放弃质证、举证和辩论的权利。对清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认可。原告应得到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原告的医疗费为17213.91元,误工时间为住院期间加出院后三个月,即103天,护理时间为13天,误工费和护理费均以2012年度河北省农林牧渔业职工年平均工资13564元为标准计算,误工费为3828元,护理费为4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50元,因原告的诊断证明书中未载明加强营养的期限,故只计算原告住院期间的营养费,酌情按每日15元计算,营养费的数额为195元,原告的损失额为22369.91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4311元,原告的其它8058.91元损失额,根据被告李某某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由李某某承担8058.91元的30%,即2418元。被告王书英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对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董某某2418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董某某14311元。
驳回原告董某某对被告王书英的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某某担负。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计玉晓
审判员:范书环
审判员:钟春燕
书记员:庄连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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