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聪娟与被申请人董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冀0634民初1757号民事裁定,对冀F×××××号事故车辆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王聪娟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王聪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董某某驾驶的冀F×××××号事故车辆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王聪娟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李京京
书记员: 白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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