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汉族,现住正定县。
原告:郝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顾伟强,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鑫昌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金利街30号。
法定代表人:李爱英。
被告:李爱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告:祁子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桥西中山。
委托代理人:刘晓波,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郝某某、董某某与李爱英、河北鑫昌担保有限公司、祁子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郝某某、董某某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某、董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20元,减半收取计11910元,由郝某某、董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亚磊 审 判 员 姚丽霞 人民陪审员 傅晓玉
书记员:胡娅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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