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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顾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董某某,个体工商户,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代理人张慧明、赵俊峰,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美某,个体工商户,现住邯郸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顾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素辉 审 判 员  宋霄燕 人民陪审员  王智平

书记员:林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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