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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董某某,个体工商户,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代理人张慧明、赵俊峰,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5.5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宋霄燕

书记员:林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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