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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董某某,个体工商户,现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代理人张慧明、赵俊峰,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5.5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宋霄燕
书记员:林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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