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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多明,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史某某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李  娜

书记员:黄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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