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友军
刘泽民(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
刘子龙(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
董某
原告董友军,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泽民、刘子龙,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友军与被告董某排除妨害及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么文国
书记员:赵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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