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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张双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董某某
顾国章(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
张双成

原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顾国章,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双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张双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长:霍红霞
审判员:郭玉松
审判员:周新乾

书记员:顾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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