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均
于继民(河北汉光律师事务所)
李文军
张某
朱大山(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均。
委托代理人于继民,河北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朱大山,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董某均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2013)鹰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某均的委托代理人于继民,李文军,被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大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四)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2013)鹰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四)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2013)鹰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崔向京
审判员:陈建民
审判员:马明
书记员: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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