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委托代理人崔小兵,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代理人王晨清,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三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2楼。
负责人:赵凯,职务:经理。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刘某起、田三国、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长 王红利
书记员:王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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