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
李勇(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李某某
宁长春(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原告董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勇,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
被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宁长春,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
审判长:孙波
审判员:高洪雨
审判员:杨鑫
书记员: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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