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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河北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董某某
张鑫海(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
河北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鑫海,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馆陶县魏僧寨镇商场西路。
法定代表人任振光,该公司董事。


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河北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董某某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654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河北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董某某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654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彦
审判员:张继稳
审判员:李雪源

书记员:韩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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