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应。
委托代理人吕琴,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刘孝志,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告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竹溪县西关街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部
负责人张艳峰。
被告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兰柱。
被告陈世明。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操璐,其代理权限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龚孝江,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董某应诉被告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竹溪县西关街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部、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陈世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胡扬庆
审判员 刘峰
人民陪审员 蔡成文
书记员: 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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