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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董某
姜慧(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聂春晖(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佘某某
蒲亮亮

原告:董某。
委托代理人:姜慧、聂春晖,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沧州市运河区永济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国
项目负责人:王海兵
被告:佘某某。
被告:蒲亮亮。
原告董某诉被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佘某某、蒲亮亮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马艳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1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佘某某、蒲亮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0元,应减半收取为685元,由原告董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0元,应减半收取为685元,由原告董某承担。

审判长:马艳萍

书记员:朱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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