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
委托代理人任美娇,河北张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王某某镇董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同上。
法定代表人董长龙,职务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段长烁,河北段长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王某某镇董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美娇、被告唐山市丰南区王某某镇董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董长龙、委托代理人段长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村民,被告因历史原因上交三提五统以及各项村内开支,自1996年8月25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先后向原告借款九次,具体如下:1、1996年8月25日借款52985元,月息1.8分;2、1997年11月1日借款生息10142元(此笔系1992年12月19日借款6000元,结算后生息10142元);3、1997年11月20日借款10000元,月息2分,2006年12月25日结算后转付利息333元;4、1998年1月1日借款8000元,月息1.5分;5、1998年3月31日借款13565.04元,月息1.8分;6、1998年3月31日借款3000元,月息1.8分;7、1998年6月6日借款985元,月息1.8分;8、1998年11月30日借款2443.4元,月息1.8分;9、1998年12月31日借款6000元,月息1.8分。以上款项经被告偿还共计人民币169273元。截止原告诉求之日2015年12月31日止,被告至今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327071.88元(计算本息方法详见附表)。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人董某1、董某2、董某3证言,原被告双方针对部分借款对账单以及借款借据、村委会账目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借款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关于借款当时利息约定和还款方式问题,时任村委会班子成员的证人董某1、董某2、董某3证言证实了每笔借款约定利息标准以及先息后本的偿还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对于原告主张第二笔10142元以及第三笔结转利息333元计算复利的诉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借款13565.04元,原告主张借款日期为1997.3.31,但无证据佐证,经查入账时间为1998.3.31,故本院认定该笔借款日期系1998.3.31.对于被告辩称时至今日共计还款175593元的事实,经查,还款第一笔9320元系发生在借款52985元之前(此前双方已有债权债务),不应重复抵扣,加上原告自认而被告未提供还款凭证的3000元,合计还款169273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王某某镇董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董某某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327071.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00元、申请保全费用人民币2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耀勇 审 判 员 裴忠朗 代理审判员 张祥全
书记员:崔治国 附表: 第一笔:本金52985元月息52985元*1.8%=953.73元日息953.73元/30=31.79元标准下同。 1、1996.8.25-1999.1.1428月加20天生息27340.26元,1999.1.15还1015元抵扣利息后余息26325.26元。 2、1999.1.15-1999.5.194月加4天生息3942.08元。累计利息:30267.34元。1999.5.20还6000元抵扣利息后余息24267.34元。 3、1999.5.20-1999.10.114月加21天生息4482.51元,累计利息:28749.85元。1999.10.12还7000元抵扣利息后余息21749.85元。 4、1999.10.12-2000.12.2114月加9天生息13638.33元,累计利息:35388.18元。2000.12.22还4258元抵扣利息后余息31130.18元。 5、2000.12.22-2001.7.206月加29天生息6644.29元,累计利息:37774.47元。2001.7.21还30000元抵扣利息后余息7774.47元。 6、2001.7.21-2001.8.1827天生息858.33元,累计利息:8632.80元。2001.8.19还3000元抵扣利息后余息5632.80元。 7、2001.8.19-2007.7.1971月生息67714.83元,累计利息:73347.63元。2007.7.20还3000元抵扣利息后余息70347.63元。 8、2007.7.20-2011.4.444月加15天生息42440.99元,累计利息:112788.62元。2011.4.5还50000元抵扣利息后余息62788.62元。 9、2011.4.5-2013.11.1931月加14天生息30010.69元,累计利息:92799.31元。2013.11.20还20000元抵扣利息后余息72799.31元。 10、2013.11.20-2013.11.255天生息158.95元,累计利息:72958.26元。2013.11.26还5000元抵扣利息后余息67958.26元。 11、2013.11.26-2014.11.511月加10天生息10808.93元,累计利息:78767.19元。2014.11.6还10000元抵扣利息后余息68767.19元。 12、2014.11.6-2015.2.153月加9天生息3147.30元,累计利息:71914.49元。2015.2.16还30000元抵扣利息后余息41914.49元。 13、2015.2.16-2015.12.31(诉求)10月加15天生息10014.17元,累计利息:51928.66元。 综上,第一笔52985元生息51928.66元,至2015.12.31止,本息合计:104913.66元。 第二笔10142元(利息不再计算复利) 第三笔10000元1997.11.20-2015.12.31217月加11天生息43473.37元,2006年12月25日结算后转付利息333元,至2015.12.31止,本息合计:53806.37元。 第四笔8000元1998.1.1-2015.12.31216月生息25920元,至2015.12.31止,本息合计:33920元。 第五笔13565.04元1998.3.31-2015.12.31213月生息52008.21元,至2015.12.31止,本息合计:65573.25元。 第六笔3000元1998.3.31-2015.12.31213月生息11502元,至2015.12.31止,本息合计:14502元。 第七笔985元1998.6.6-2015.12.31210月加25天生息3738.05元,至2015.12.31止,本息合计:4723.05元。 第八笔2443.40元1998.11.30-2015.12.31205月生息9016.15元,至2015.12.31止,本息合计:11459.55元。 第九笔6000元1998.12.31-2015.12.31204月生息22032元,至2015.12.31止,本息合计:28032元。 综上共计借款九笔本息合计327071.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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