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男,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福祥,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古城金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宣化区大仓盖镇大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高杰,董事长。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古城金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计6000元,由董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孙志光 人民陪审员 高莲芝 人民陪审员 袁秀丽
书记员:赵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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