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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冰冰与董某、董淑莉、孙海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董冰冰
曹岩(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董某
董淑莉
孙海军

原告董冰冰。
委托代理人曹岩,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
被告董淑莉。
被告孙海军。
本院审理原告董冰冰与被告董某、董淑莉、孙海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董冰冰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某、董淑莉、孙海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冰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冰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董冰冰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董冰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冰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董冰冰负担。

审判长:盖世杰

书记员: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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