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张叶盛,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陈序源,潜江市杨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7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审 判 长 姚文联 人民陪审员 胡忠荣 人民陪审员 陈恢臣
书记员:杨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