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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兴山与佳木斯市建国供销社、佳木斯市新网供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董兴山,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东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朋,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佳木斯市建国供销社,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建国乡。法定代表人:汪振华,供销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鹏,佳木斯市郊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副主任。被告:佳木斯市新网供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友谊路东段。法定代表人:代传君,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鹏,佳木斯市郊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副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兴山与被告佳木斯市建国供销社、佳木斯市新网供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董兴山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兴山撤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董兴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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